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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汽车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 2019-04-01        浏览数 : 511

常州市汽车产业协会章程

(一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常州市汽车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ANGZHOU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INDUSTRY,缩写CAAI)。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常州地区汽车产业内的整车制造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流通领域企业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常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建立桥梁和纽带;推动全市汽车产业的发展,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我市汽车产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常州市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承接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产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汽车行业合理化建议;

(三)开展汽车产业在深化改革、发展战略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产业的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和产业发展的建议;
 
(四)组建汽车产业信息网络,办好汽车产业综合信息刊物,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产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加产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前期论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产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工作交流活动,接受产业内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与国内外同产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做好社会公益事业;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做规范化行业先锋,使协会各项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企业、贴近市场,促进协会的事业发展。

(十一)其他与汽车产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产业研究咨询、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吸纳汽车产业领域、科研院所的专家、对汽车产业有较大贡献的个人;

(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在其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场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聘任名誉会长、聘请本协会顾问委员会成员、聘请本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
   
(十一)制定本届理事会近期以及中期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召集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员不得担任理事。
    
(二)监事出席理事会,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对违反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必须制止;
    
(三)监事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监督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对违反相关决议的情况必须制止;

 (四)监事会监督协会财务情况和资产管理;
    
(五)对本协会人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补贴,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81220日一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汽车产业协会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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