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及有关政策要求,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就具体事项印发通知。 部分内容包括: 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前期已进行过检查的车辆,可不再重复检查。 1、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和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结果设定排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动力电池故障较多的车辆应适当增加排查比例。 2、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等。生产企业通过监控数据发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车辆报警等方式提醒用户回店检查维护。生产企业应将上述触发条件、通知方式及记录、回店检修项目等列入年度报告,存档备查。 3、企业应对各地区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消防器材配置和应用能力、防雨防雷防水条件、专用维修设备工具配备及绝缘防护、技术人员维修及防护能力等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积极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