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第53号令“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53号令称,《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积分办法》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此外,《积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为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决定》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考虑到随着油耗达标要求逐年加严,符合低油耗标准的车型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实际情况,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车型核算优惠力度,从0.5倍、0.3倍逐步过渡到0.2倍。 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为降低积分供需失衡风险、保障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结转。 三是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允许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资企业间、国内汽车企业与其持股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间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 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 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等规定,后续将根据疫情影响情况,研究提出有关调整政策,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发布实施。 《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积分供大于求、积分价格偏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导力度不够的情况,此次《积分办法》修改充分考虑了这一情况,发布实施后,随着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强制考核纳入、油耗要求进一步加严,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将显著改善,交易价格也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激发行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活力。对此,大多数企业已有预期,认为《积分办法》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调节作用也会显著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