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4部分: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节能分标委组织制定的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4部分: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回复至分标委秘书处及标准起草单位。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 《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4部分: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乘用车制动能量回收系统节能效果的评价方法;适用于具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不适用于纯电动汽车及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是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实施的重要措施。通过规定节能驾驶指示装置节能效果的评价方法,促进我国先进节能技术发展和应用,持续降低我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保障2025年我国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4升/百公里的目标实现。 标准制定主要依据GB 27999—2019中提出的“4.1.8 对采用一种或多种循环外技术/装置的车辆,其车型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去一定额度”规定。其中,循环外技术/装置是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明显节能效果、但在现有试验方法中无法(完全)测量的技术/装置。循环外技术标准的制定主要基于鼓励先进、宁缺毋滥、可量化评价原则,依据实际的测量值对车型的循环外技术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